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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4日電)逃漏稅又有新手法,台北國稅局查獲某企業與員工合購汽車,將車登記在公司名下,供員工公務及私人使用,卻將產生的折舊與修繕費共65萬元全數列報營業費用,遭補稅處罰逾百萬元。 企業因經營業務需求所購置的車輛,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可將車輛折舊與修繕費用列報為營業費用扣除。但依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」第62條規定,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,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。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明,某企業與受聘員工A合資買下一輛新台幣250萬元的汽車,約定公司出資50萬元,剩餘200萬元由A自行負擔,並將車輛登記於公司名下,但該車除了供A業務上使用外,也供A私人使用。 然而,該企業申報隔年營所稅時,卻將該車所產生的折舊費用50萬元、修繕費用15萬元,全數認列當年度營業費用,等於公司實際僅出資50萬元,卻可抵65萬元的營業費用,遭國稅局發現,因此依其出資比例,核屬A個人使用的折舊費用40萬元、及修繕費用12萬元皆予剔除,並處2倍以下罰鍰,連補帶罰逾百萬元。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,若是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,漏未申報所得或浮報相關費用,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,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,在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,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。10507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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